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我遇到行政机关对我财物进行查封扣押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我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想了解一下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的禁止性行为都有哪些,好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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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性行为。 首先,行政机关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只能针对那些确实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的东西进行查封、扣押,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比如,如果是因为一家小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而实施查封扣押,就只能针对过期食品以及用于存放这些过期食品的货架等直接相关的设施,而不能把超市里正常售卖的其他商品也一并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其次,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被其他有权力的国家机关依法查封了,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其进行重复查封。例如,法院已经对某企业的一批设备进行了查封,行政机关就不能再以同样的名义对这批设备进行二次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过程中,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是为了调查违法行为或者保障后续处理的顺利进行,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使用这些财物,更不能对其进行损毁。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了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避免行政机关在不适当的时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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