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建厂房领用原材料是否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自建了一个厂房,在建设过程中领用了一些原材料。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之前购买原材料时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想知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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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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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建厂房领用原材料是否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也就是说,企业自建厂房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自建厂房领用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企业购进原材料时如果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在领用原材料用于自建厂房时,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仍然可以按照正常的增值税抵扣规定进行抵扣。这是因为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相关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体现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公平性。只要企业的自建厂房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抵扣,无需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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