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为员工提供了职工宿舍,并且购买了相关的物资用于宿舍建设和维护,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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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这个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这些货物、劳务、服务等的用途发生了改变,不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就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对于职工宿舍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职工宿舍属于集体福利设施,企业将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用于职工宿舍,就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用于职工宿舍的装修,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职工宿舍是供员工集体使用,属于集体福利范畴,那么按照规定,这部分建筑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将这部分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额。 再比如,企业为职工宿舍购买了一批家电设备,同样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家电设备是为员工在宿舍使用,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总之,企业用于职工宿舍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抵扣行为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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