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吊销、注销、撤回的概念和区别是什么?


首先来了解一下这几个概念。 撤销是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的行政许可,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取消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情况,所以要把它撤销掉。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这表明撤销通常是因为行政机关的问题或者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它是指当被许可人在获得行政许可后,出现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其许可资格。比如企业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可能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吊销许可证件就是其中之一。这说明吊销是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这些特定事实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明确列举了可以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注销更多是一种程序上的处理,不带有惩戒性质。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比如因为公共建设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回之前给企业的土地使用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性质上来说,撤销是对违法行政许可的纠正;吊销是行政处罚;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撤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从原因来看,撤销是因为许可本身违法;吊销是被许可人违法;注销是出现特定事实;撤回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客观情况变化。从法律后果来讲,撤销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自始无效;吊销使许可资格被取消;注销意味着许可失去效力;撤回可能会有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