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吊销有什么区别?


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和吊销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采取的不同措施,它们在概念、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行政许可的撤回。它指的是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这种撤回一般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其次是行政许可的撤销。它通常是因为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情形,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可能会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接着是行政许可的注销。这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这些特定事实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注销只是手续办理,一般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是行政许可的吊销。它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制裁措施。当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例如,企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吊销行政许可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