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最近采购了一批物品作为员工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笔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下在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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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关于福利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说的集体福利,就包括了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比如以福利形式发放给员工的实物、现金补贴等。 所以,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这是因为福利费的支出本质上是用于企业内部员工的非生产经营用途,并非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不能产生销项税额。如果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就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不平衡,国家税收的流失。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购买了一批高档水果作为员工的节日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张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将该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以保证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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