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招待费用,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招待费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到底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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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招待费通常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进项税额抵扣,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的招待费,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个人消费或者交际应酬消费。 在实际操作中,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界限。而且,将招待费用于个人消费等情况,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会使企业不合理地减少应纳税额,破坏税收公平性。所以,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其进项税额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为了保证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抵扣来逃避纳税义务。企业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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