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我公司最近购入了一批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说这个进项税不能抵扣,我有点疑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福利费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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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中,福利费相关的进项税一般是不可以抵扣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抵扣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部分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减少企业要交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的“集体福利”就涵盖了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因为福利费是用于企业内部员工的集体消费,并没有进入生产经营的流转环节,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购买了一批水果作为员工的节日福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区分。如果企业购入的货物等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可抵扣项目,且能够准确划分各自的比例,那么用于生产经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如果无法准确划分,就需要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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