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物资用于员工集体福利,财务说这部分进项税不能抵扣。我不太明白,都是正常的支出,为啥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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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为什么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可以用购买时支付的税款来抵减销售时收取的税款,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背后有其合理的法律逻辑。首先,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形式,其受益对象是企业内部员工,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产生增值。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或服务并没有进入商品或服务的流转环节产生新的增值,所以不应该进行进项税抵扣。 其次,如果允许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抵扣,可能会导致企业通过将一些个人消费或福利支出伪装成生产经营支出,从而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这会破坏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此外,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准确区分哪些是用于生产经营、哪些是用于集体福利存在一定难度。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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