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在经营公司处理税务时,遇到了一些不视同销售的业务情况,比如公司内部的一些自用物资采购。我不太清楚这些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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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概念。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一项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只要它不在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内,其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例如,企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采购原材料,这些原材料用于生产应税产品,且该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同时也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那么其进项税额就能够进行抵扣。也就是说,判断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在于看该业务是否符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只要不违反这些规定,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以确保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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