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我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视同销售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和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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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为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没有当作销售,但在税法里要按照销售来对待。 对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且符合增值税抵扣的其他条件,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比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一般是可以抵扣的。因为企业的这种投资行为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 不过,如果视同销售的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如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虽然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因为这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符合暂行条例中不得抵扣的规定。 所以,判断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关键在于看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符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满足增值税抵扣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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