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吗?
我在经营一家小公司,涉及到一些视同销售的业务。比如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这种情况算视同销售。我不太清楚在视同销售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从销项税额里抵扣,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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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同时,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如果视同销售的业务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并且符合准予抵扣的条件,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若相关购进货物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但如果是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然这也属于视同销售,但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视同销售就一定可以或者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根据具体业务以及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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