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我公司有一些业务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处理这些业务时,涉及到进项税转出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视同销售的进项税到底能不能转出,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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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是两个重要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业务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上会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则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了,就得把已经抵扣的这部分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通常是要确认销项税额的。当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一般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视同销售意味着要按照销售来计算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而生产该产品所购进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不用转出。只有当出现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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