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有视同销售的业务情况,对于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太清楚能不能进行抵扣。我了解到正常销售的进项税抵扣有相关规定,但视同销售比较特殊,所以想问问在法律层面上,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到底可不可以抵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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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这两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为虽然不是正常的销售,但在税法上要当作销售来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行为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为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在税法上承担了销售环节的纳税义务,那么其为了完成该视同销售行为而购进货物、劳务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若企业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该业务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然而,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等用于了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然这是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是用于集体福利,按照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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