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有视同销售的业务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我们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这种行为算视同销售,那之前购买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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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视同销售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两个关键概念,即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企业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把它当作销售来对待,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转出呢,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用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用于了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而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并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所以通常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规定要计算销项税额,同时,购进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不需要转出。再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同样属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视同销售的货物本身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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