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同销售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并且收到了相关的专用发票。我不知道这张发票能不能进行抵扣,这关系到公司的税务成本,所以很想搞清楚在法律层面上,视同销售的专用发票到底可不可以用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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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视同销售”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企业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把它当作销售行为来对待,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对于视同销售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情况下,如果视同销售业务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且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合法合规开具的,同时用于可抵扣项目,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比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这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若取得了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并且该投资行为对应的业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那么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不过,也存在不能抵扣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果视同销售所涉及的业务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那么取得的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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