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最近有一些业务,不确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该怎么处理呢?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账务又该如何处理呢?实在搞不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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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指的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其次,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最后,若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获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需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税额。 账务处理上,视同销售业务通常需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一般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总之,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需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业务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销售额和缴纳增值税,同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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