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有一批产品用于了非销售用途,税务上视同销售。但我不知道这视同销售的消费税该怎么算,是和正常销售算消费税一样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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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在消费税方面,视同销售同样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销售额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利润)÷(1 - 比例税率)。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对于视同销售,销售数量按照移送使用数量确定。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比如白酒的消费税计算就采用这种方法。同样,视同销售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原则与前面所述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采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这样的公式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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