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下,销项税可以抵扣吗?
我公司有一些业务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视同销售的时候,对应的销项税能不能进行抵扣,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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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和“销项税抵扣”这两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但在税务处理上要当作销售来对待。而销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来抵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销项税额的同时,如果该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例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企业为生产这些货物购进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经过认证,那么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购进货物等用于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食堂(属于集体福利),虽然这是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销项税,但为生产该产品购进的相关货物等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所以,视同销售时销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关键要看该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购进项目是否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企业需要仔细区分不同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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