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能抵扣增值税吗?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行为来对待,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能否抵扣增值税,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可抵扣的规定,并且用于可抵扣的项目,那么是可以抵扣的。比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企业在生产该货物时购进原材料等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且该货物不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但是,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购进货物、劳务等是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即使有视同销售行为,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例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由于是用于集体福利,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视同销售能否抵扣增值税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和相关税收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