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有视同销售的业务,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是否要转出。比如我们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这属于视同销售,那之前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要不要转出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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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视同销售时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我们需要先明确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这两个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在视同销售的情形中,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范围。视同销售是要计算销项税额的,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规定,是可以正常抵扣的。比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行为对应的进项税额通常不需要转出。因为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有了类似销售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进项税与之对应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但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同时符合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那就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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