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有视同销售才能抵扣进项税?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进项税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进行扣除。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了100元,其中包含13元的增值税(假设税率为13%),当企业销售产品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时之前购买原材料支付的13元增值税就可以用来抵扣,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 视同销售则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例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然而,并不是只有视同销售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取得了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且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并不局限于视同销售的情况。比如企业正常采购办公用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而这显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视同销售才能抵扣进项税”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