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做进项?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一些情况,有些业务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我不太确定在这种不视同销售的情况下,相关业务能不能做进项处理,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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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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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不视同销售的业务是否可以做进项抵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这两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业务不视同销售,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通常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例如,企业购进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原材料,这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即使该业务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所以,判断不视同销售的业务能否做进项,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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