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性质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它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和现在的法律法规有啥不同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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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重要且独特的性质。它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从定义上来说,临时宪法是在正式宪法尚未制定出来之前,替代宪法发挥根本法功能的一种特殊法律文件。《共同纲领》之所以能具有这样的性质,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当时还不具备立即制定一部正式宪法的条件,所以《共同纲领》就承担起了临时宪法的使命。 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等根本性问题。国体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方面,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些根本性的规定,奠定了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它没有正式宪法的名称,但在当时的实际效力上,它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颁布之前,《共同纲领》一直是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大宪章,为新中国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和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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