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还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之前有一些物品被相关部门暂扣了,现在事情处理完了,我想让他们把物品发还给我,但不清楚他们有没有义务这么做。所以想了解一下,发还物品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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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物品指的是相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将之前暂扣、查封、扣押等方式控制的物品归还给物品的合法所有者。这一行为主要涉及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在我国,有多部法律对发还物品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这些法律条文为发还物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如果相关物品与案件无关,或者案件处理完毕不再需要扣押该物品时,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及时将物品发还给所有者。如果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发还物品,物品所有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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