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离婚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主要依据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具体来说,有这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了另一段婚姻关系或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是对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不管不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还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是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官会综合子女日常生活状况、子女个人意愿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抚养权归属,同时要求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相应抚养费用。在财产方面,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一般平均分割,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同居: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