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是第几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扣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编第六章“侦查”中的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扣押的概念。扣押是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强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的一种侦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损毁或者转移,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一条明确了扣押的范围和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和案件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财物和文件才能被扣押,而且司法机关要好好保管这些被扣押的东西,不能随意使用、更换或者损坏。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这一规定保障了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制作清单并让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使得扣押过程有迹可循,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这是针对邮件、电报这类特殊物品的扣押规定,因为邮件、电报涉及公民的通信权利,所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这里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询和冻结措施,也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同样强调了要按照规定执行,并且避免重复冻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一旦发现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就要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退还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