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交案件的是第几条?

我在处理一些事情时,涉及到案件移交的问题,想知道《刑事诉讼法》里具体是哪一条规定了案件移交的相关内容,我不太清楚该怎么去查找,希望能有明确的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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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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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多处涉及到案件移交的规定。 比如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条的意思是,当某个案件的管辖不明确,不知道该由哪个下级法院来审理时,上级法院就有权力指定一个合适的下级法院来审判这个案件;同时上级法院也能要求某个下级法院把案件移交给其他更合适的下级法院去审判。 另外,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里是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案件材料移交的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把相关的材料都移交给同级的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审查是否批准逮捕。 还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此条是说公安机关完成案件侦查后,要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所以,要根据案件移交的具体情形,来对应查找《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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