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取证据的法条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调取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一系列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条从总体上规定了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且要全面收集各种可能的证据,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还是有利的证据都要收集。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这一条是关于搜查这一调取证据方式的规定。搜查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但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常需要出示搜查证,不过在执行逮捕、拘留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进一步规范了搜查的程序,有见证人在场可以保证搜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而对搜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这是关于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作为调取证据手段的规定,司法机关只能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些物品,不能随意处置。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一条规定了在法庭审理阶段,当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时的处理方式,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具体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