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个刑事诉讼案件,听说有非法证据的说法。我不太清楚在刑事诉讼里,什么样的证据算非法证据,这些非法证据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想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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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指的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刑讯逼供就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例如,对嫌疑人进行殴打、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方式获取的口供就属于此类。这类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在诉讼中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刑讯逼供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可能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 另一类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侦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而获取的物证,就属于收集程序不合法。对于这类证据,如果能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正或者解释,说明其来源和收集过程的合法性,那么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无法做到,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程序的正当性,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依据合法、真实的证据来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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