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除证据的八种情形是什么?


在法律中,非法排除证据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对于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般来说,非法排除证据的八种情形如下: 第一种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刑讯逼供就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被迫作出的供述,这种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权,是被严格禁止的。 第二种是以暴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方法包括殴打、捆绑等直接的身体强制行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种是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证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作出陈述,这样的证据同样不具有合法性。 第四种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收集的证据。如果通过非法拘禁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来获取证据,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五种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例如,没有搜查证进行搜查获取的物证,并且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就可能会被排除。 第六种是通过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引诱、欺骗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陈述,破坏司法的公正性。 第七种是在非法证据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他证据,也就是所谓的“毒树之果”。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毒树之果”的排除没有完全明确的规定,但在一定情况下也会综合考虑其合法性。 第八种是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情况。 非法排除证据制度旨在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它要求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