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谁承担?


在司法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项。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构成。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属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范畴。通俗来讲,就是证人因为来法院作证,路上花的交通费,到了之后住酒店的住宿费,吃饭的餐费,还有因为耽误工作少挣的钱,这些都算在内。 对于费用的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败诉方理应为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负责。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最后甲胜诉,那么乙出庭作证的费用就由败诉的乙来承担。 而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所以由国家财政来保障证人的相关费用。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证人丙出庭作证,他的相关费用就会按照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业务经费里支出,而业务经费由政府财政保障。 此外,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也就是说,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主动找证人来作证,那就要先把证人的费用付了,等官司打完,再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处理;如果是法院主动通知证人来作证的,法院就先把钱付了。 总之,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有相应的规则来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人能够积极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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