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管辖权是怎么划分的。比如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来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管辖权是不是也不一样。想了解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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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在刑事诉讼里,指的是各个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这主要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管辖又可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方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上,《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则是针对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比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有其特定的管辖案件类型。总之,管辖权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得到有序、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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