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是有管辖权的?
我不太清楚在刑事诉讼里,‘有管辖权的’到底是啥意思。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到底什么样的机关或者法院才是有管辖权来处理这个案子的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和具体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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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范围。简单来说,就是哪个机关有权来处理这个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由其他机关负责侦查,例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审判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地域管辖,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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