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是怎样的?
我牵涉到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属地管辖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个原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是结果地,或者其他标准来确定管辖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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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是确定刑事司法管辖权的重要准则,通俗来讲,就是根据犯罪发生的地域来决定哪个地方的司法机关有权处理该案件。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就明确了属地管辖的范围。 “领域内”包括了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是在我国这些区域内发生的,我国司法机关就有权力进行管辖。而对于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情况,即使这些船舶或航空器处于公海或者公空等区域,同样适用我国法律,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特定空间的延伸管辖。 另外,“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有些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可能不在同一地方,像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国外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行为,但被害人在我国国内遭受了财产损失,按照这个原则,我国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管辖。 不过,这里也提到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比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适用我国的刑事法律进行直接处理。这种特别规定是基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国际惯例等因素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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