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管辖应该如何确定?
最近遇到了一些和敲诈勒索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这方面刑事管辖是怎么定的。想了解在发生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后,到底该哪个地方的机关来管这个案子,是按行为发生地,还是别的什么标准,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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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事管辖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首先,一般情况下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只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还涵盖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和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要是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含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另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其居住地有更密切的联系,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在其居住地开展更便利等因素。 在审判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确定刑事管辖的重要地点依据。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嫌疑人生活居住的地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刑事管辖的考量因素。 被告人居住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类似,在法院审判管辖确定时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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