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法律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是职能管辖,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比如常见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对一些特定案件进行侦查,像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其次是级别管辖,这是关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相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此外,还有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则是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比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