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权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从职能管辖来看,不同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也就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地域管辖方面,通常遵循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例如在网络犯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可能涉及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可能包括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等。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也是管辖权规定中的重要内容。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