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这个过程里,对于各种刑事案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负责受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它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明确了每个参赛选手(司法机关)在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上场。 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也叫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它规定的是公检法等不同司法机关之间,对于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像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就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例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呢,又可以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比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 明确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重大。它可以保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的情况,从而使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