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中规定有管辖权的是哪些?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不清楚到底该由哪个地方或者哪个部门来处理这个案子。想了解一下在刑法诉讼里,规定有管辖权的主体或者机关到底是哪些,是按什么规则来确定管辖权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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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诉讼中,管辖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明确了哪个机关有权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相关规定。 首先是职能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其他机关负责侦查。例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其次是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地域管辖方面,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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