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管辖权有哪些做法?


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司法机关有权处理某个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管辖权主要遵循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属地管辖是最基本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我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方面,《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原则上也受我国法律管辖,但一些较轻的犯罪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规定在《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普遍管辖是指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一些国际犯罪,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