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案件管辖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的案件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一个刑事案件该由哪个司法机关来处理的规定。这主要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职能管辖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又可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方面,依据《刑诉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上,《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当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则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例如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等。这些管辖规定,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让每个刑事案件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