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部门移送有什么规定?
我涉及到一个案子,好像需要部门之间移送相关材料。我不太清楚刑事诉讼里部门移送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什么情况下移送、该移送给谁、移送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这些内容,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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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部门移送是指不同司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之间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或者相关材料进行转移处理的行为。 首先,关于移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范围,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 其次,移送的对象。如果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移送人民法院;如果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案件,就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若是普通刑事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再者,移送的流程。当决定移送时,移送部门需要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详细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移送的理由等内容。同时,要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一并移交给接受部门。接受部门在收到移送的案件后,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等相关条件。 总之,刑事诉讼中的部门移送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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