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的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他们会通过各种调查手段收集证据,比如询问证人、勘查现场、进行鉴定等,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情况,还可以再延长。 接着是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移送。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然后是检察院受理。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看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法律文书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正式受理该案件。 之后是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阶段。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检察院还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看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 最后是检察院作出决定。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