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一环节的相关情况。 首先,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到移送检察院这一步,通常是公安机关完成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就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会被判刑,移送检察院只是启动了审查起诉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等。 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有一系列的权利和职责。他们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同时,检察院还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作出起诉决定,案件就会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由法院来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如何量刑。 在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比如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对证据进行质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