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是否前进了一大步?
我因涉及一些法律事务,找了律师帮忙。但在了解过程中,听说以前律师会见存在不少阻碍。现在我想知道,《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这块是不是有很大改善,前进了一大步呢?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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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的确前进了一大步,下面我们详细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所享有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这一权利非常重要,它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的重要基础。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律师会见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常常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有些情况下甚至会遭遇不合理的拒绝,导致律师无法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影响了辩护工作的开展。而修订后的《刑诉法》对律师会见权作出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一规定大大简化了律师会见的程序,明确了看守所的安排会见义务,使得律师能够更及时地会见当事人。除了程序上的简化,《刑诉法》还保障了律师会见的质量。该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意味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能够在相对独立和保密的环境中进行,有利于当事人更加真实、全面地向律师陈述案件情况,律师也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刑诉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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