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官告民吗?
我不太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是不是就是官方来告老百姓呀?我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迷糊,不知道这种说法对不对,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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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并不简单等同于“官告民”。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公诉案件,这确实有类似“官告民”的表现。在公诉案件里,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比如一些常见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当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由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 另一种是自诉案件,这种情况就不是“官告民”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自诉案件中,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所以,刑事诉讼不能简单地用“官告民”来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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