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由人民检察院发起的吗?
我不太清楚刑事诉讼的发起主体。我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是不是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来发起呢?还是存在其他的发起情况呀?我希望了解这方面准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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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并不完全是由人民检察院发起的。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类型。 公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比如常见的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而自诉则是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等就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说,刑事诉讼并非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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