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中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从主体来看,必须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比如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的相关从业人员。 从行为特征来说,需要满足严重不负责任且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情况。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这些中介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和标准,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例如,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对相关账目进行认真核查,就草率地出具审计报告;“重大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这种偏差足以对相关事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结果方面,要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比如因为虚假的验资报告,使得投资者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二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的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判断。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另外,《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