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法官判案的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官判案时,依据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主体和主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此罪。主观上要求明知被帮助的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不阻止反而提供帮助。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对方在犯罪,也包括应当知道对方行为可能是犯罪行为。比如,有人找你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你发现他们的业务很可疑,明显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你还是提供了帮助,就可能符合这一主观条件。 其次是客观方面。客观上要确实实施了具体的帮助行为,像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例如,你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而这些转账涉及网络犯罪,这就属于客观上的帮助行为。 最后,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达到“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帮信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比如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帮信罪通常是在不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无法证实相关犯罪的情况下才认定。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来判定,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关概念: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帮信罪中,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通过多种具体情形来界定,如上述提到的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等情况 。





